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下同)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的计算标准计算。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绝对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权限,以《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之规定为准,并不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最高权限。
第七条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时必须经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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