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
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
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工作,应在
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
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京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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