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独立进行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2/3 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六)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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