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
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主持。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战略委员会会
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等现场表决方式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负责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制订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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