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中股权投资的职能部门为公司证券办,负责短期投资及长期投资中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的职能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
(含 1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 1 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
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有权在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十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额、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总经理权限范围之外的投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公司已批准的投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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