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
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的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金结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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