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以及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因公司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方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第十二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相互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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