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
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不
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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