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款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
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上同意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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