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
关规定,结合《佛山市联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
披露职责的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
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
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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