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示或要求,办理信息披露事务;(2)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3)配合董事会秘书收集、传递、处理公司的重大信息;(4)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向各参股公司委派、提名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以下简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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