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
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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