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根据《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具体以《证券法》、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格式详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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