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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35:27 股吧网页版
瑞迈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在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基础上保证公司合理收益。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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