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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35:28 股吧网页版
瑞迈特: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明确股东会职责和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北京瑞迈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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