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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一博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一博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博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项目,组织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如有);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的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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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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