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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5:54:12 股吧网页版
一博科技:一博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会、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对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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