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重要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如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的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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