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主要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协调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监督、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提出专业意见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时,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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