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保障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
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离职管理制度。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五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负责人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向其聘任的总经理发授聘书,总经理的任免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批准程序,按《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按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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