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 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订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因此,若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时,利润分配的顺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五)依法提取企业需承担的各种职工福利基金;
(六)支付股东股利。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零的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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