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及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本条第(十五)项“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指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该等业务的开展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相关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2、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以存款利息、贷款本金额度及利息金额等的较高者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金融服务协议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6、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公司的资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第(十六)项“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包括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等情形。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确认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应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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