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
同)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重要的参股子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审议通过,可以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四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公司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除公司下属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或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
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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