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17:59:03 股吧网页版
美好医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237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 年 7 月 2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30,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
公告,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三路 318 号美好创亿产业园 A 栋 8 楼 801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