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证券监管部门(如需)。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证券法务部的工作应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违规干预证券法务部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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