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7、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8、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9、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未经审批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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