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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6:15 股吧网页版
北方长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委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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