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权选举多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以上的股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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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董事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
第五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七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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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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