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二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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