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事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包括拟定工作计划、组织人员调配、接受重大事项报告、接受特别敏感事项直接报告、向董事会呈报重大事项并提请董事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该等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法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包括与部门联系人、分公司联系人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联系人的沟通,并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法务部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具体范围如下: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4、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