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或者持有股权的比例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公司可以参照适用本制度对参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作为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及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对控股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并对控股子公司进行重大事项管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报告、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对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下统称“股东会、董事会”)。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作出股东决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履行控股子公司相应批准程序后予以选举、聘任,并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制度、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六)及时将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上报公司审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审议决定;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
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制度规定给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母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公司述职,汇报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相关制度和员工花名册及时向母公司备案。
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财务制度,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管理、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资金管理,并严格控制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建立健全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次月一周内向公司上报上月财务报表,季度结束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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