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权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控股或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选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审查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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