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2、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
3、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5、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业务重组;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0、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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