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委员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情况择期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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