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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6:13 股吧网页版
北方长龙: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披露标准的统一,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自愿性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等合作协议;

(二)公司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采购或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认证或奖项;

(四)商标、发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外投资参股公司及后续取得相关进展;

(六)收到单笔高额的政府补助;

(七)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及归档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进行披露;

(二)证券法务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披露工作完成后,证券法务部对本次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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