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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36:13 股吧网页版
北方长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章程》、公司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以下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说明。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及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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