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合同专用章、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文件、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通知、报告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公司印章由总经理授权向行政部核发或核销。
(二)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施印,行政部负责前述印章的保管、管理、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三)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经法定代表人审批后证券法务部方可施印。
(四)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及使用,财务总监应在部门内部确定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五)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保管、管理。
(六)各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章的保管、管理及使用。
第三章 印章刻制与颁发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统一归口办理,到公安机关核准机构刻制,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制度配置或更换印章,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并向行政部上报,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刻制。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行政部提出申请,交总经理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提出申请,交法定代表人批准。
(三)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行政部向印章管理者移交印章时,应填写《公司印章留样备案表》,并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使用范围、启用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审批程序批准后,交公司行政部处理。公司行政部应及时将旧印章予以修理或作废处置,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必要时可发布印章作废或更替通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指定专管人员保管;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
(三)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四)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五)各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公司行政部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将印章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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