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部工作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部的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若干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公司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的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有关经营管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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