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全面主持公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主持特定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设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
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临时代行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则,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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