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2
正 文......4
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和条件......4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5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10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11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12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2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2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3
九、结论意见......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王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南王科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证言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提供于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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