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6
三、本激励计划所履行的法定程序......15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17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8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8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9
九、结论性意见......1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凯格精机、公司、上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股份的价格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
为
归属日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
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
条件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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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HyQ, Chow Tai Fook Finance Tower, Qian Hai, Shenzhen 518052,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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