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3442 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714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6 号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
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深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08 号)中需要本所发表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3441 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就标的公司 100.00%股权的
资产评估值重新出具坤元评报〔2025〕799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各方协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对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业绩承诺等交易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本所就此调整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有效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的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释义、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4
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7
三、 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8
四、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8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 9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9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八、 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 10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0
十、 证券服务机构...... 10
十一、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11
十二、 结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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