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正文......4
一、 《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关于本次交易协同效应和整合管控安排...... 4
二、 《审核问询函》第 2 题 关于锁定期安排......15
三、 《审核问询函》第 3 题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27
四、 《审核问询函》第 4 题 关于标的资产新三板挂牌及辅导备案情况...... 43
五、 《审核问询函》第 5 题 关于标的资产经营范围及相关情况...... 45
六、 《审核问询函》第 10 题 关于标的资产成本和费用...... 46
七、 《审核问询函》第 16 题 关于业绩承诺和补偿......50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3441 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714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出
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3000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发表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有效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的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事项也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或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释义、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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