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证券代码:301333 证券简称:诺思格 公告编号:2025-034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立案审查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京04民初142号)等诉讼材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钟大放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WUJIE)、公司及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兰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大放诉请依据一份显示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的《协议书》复印件要求公司、子公司圣兰格、公司实际控制人武杰(WUJIE)连带向其支付共计179,898,176元,公司、子公司圣兰格及实际控制人武杰(WU JIE)经核实后确认各方从未签署过该文件,该文件不存在。
2024 年 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4民初142号)。判决如下:(一)驳回钟大放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二)确认钟大放、陈笑艳与武杰(WUJIE)、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显示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的《协议书》不成立;(三)驳回武杰(WUJIE)、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圣兰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钟大放不服(2023)京04民初14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25年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终1186号),判决如下:驳回钟大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5年6月钟大放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118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19日、2025年2月18日、2025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2024-061、2025-003、2025-03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2466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依法审查后认定,钟大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钟大放的再审申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圣兰格、实际控制人武杰(WUJIE)与钟大放之间就2020年《协议书》相关诉讼,经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均认定钟大放、陈笑艳与实际控制人武杰(WUJIE)、公司和子公司圣兰格之间,显示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的《协议书》不成立。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再审立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未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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