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 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 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第 3.2.5 条规定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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