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公司应切实防范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三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
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额度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整体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
第四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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