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为公司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则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董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应当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再次选举董事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但已当选董事或者人数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另
行选举。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当选董事或者人数满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七条 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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