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控股股东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的除外。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 “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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