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2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6,382,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8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20,000 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4,942,396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73,262,396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总股本73,262,3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6,631,198.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份数量为36,631,198股,权益分派方案实
施完成后,总股本变更为109,893,594股。上述利润分配已于2023年5月26日实施完毕。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以及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9,893,59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34,134,21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31.06%,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75,759,37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68.9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限售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锁定期为取得股份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382,5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9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3 户。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李小翠、李绿茵、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股东李小翠、康乃特(深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人/本单位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股东李绿茵承诺:
(1)本人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