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其披露;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负责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第九条 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应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表决。审计委员会需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
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见或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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